全体教职工: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)公布的规定,纳税人应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,办理个人所得税2024年度汇算。为保证全校教职工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(以下简称汇算)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汇算的主要内容
纳税人在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、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,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、专项附加扣除、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,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,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,计算最终应纳税额,再减去2024年已预缴税额,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:
应退或应补税额=[(综合所得收入额-60000元-“三险一金”等专项扣除-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-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-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)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]-减免税额-已预缴税额
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,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。
二、汇算对象
全体教职工(含在职、退休返聘人员)。但以下情况不需要补缴税金:
(一)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;
(二)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。
三、可享受的税前扣除
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,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:
(一)减除费用6万元,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;
(二)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、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;
(三)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;
(四)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、商业健康险、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。
纳税人与其他填报人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、子女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与其他填报人在允许扣除的标准内确认扣除金额。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,一经发现,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、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。
四、汇算时间
2024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,在汇算初期(3月1日至3月20日)有办理需求的教职工,可根据自身情况,通过个税APP预约办理(每日6:00-22:00)。操作步骤:
(一)个税APP首页“2024综合所得年度汇算”专题区域点击“去预约”或首页底部导航栏“办&查——办税——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预约”进入预约功能界面;
(二)进入预约功能后,纳税人需仔细阅读提示内容,点击“开始预约”进入“选择预约日期”界面,选中标记“可选”的日期后,点击底部“提交预约申请”按钮提交;
(三)提交成功后,系统显示“您已成功预约”页面,纳税人即可在预约日期当天办理2024年度综合所得个税汇算申报。此外,还可以在个税APP首页年度汇算专题栏查看预约情况。
五、汇算方式
因个人所得汇算涉及个人、家庭等大量隐私信息,推荐教职工下载手机应用APP“个人所得税”或自然人网上电子税务局(网页WEB端https://etax.chinatax.gov.cn)自行办理退(补)税。
六、注意事项
(一)在2024年度未填报专项附加扣除(包含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、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)以及其他扣除项目的,可以在本次汇算过程中补申报2024年相关扣除信息。
(二)教职工应当将本次汇算中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及相关资料留存备查,自法定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五年。税务机关抽样核查时,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,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,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及税收优惠。
(三)如在办理汇算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和本通知未尽事宜,请与财务处联系,联系人:曹老师、付老师,电话:3975079。
财务处
2025年3月12日